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是由从事茶产业以及涉茶教学、科研、文化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海茶会,英文名称为Cross-Straits Tea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为CSTE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弘扬茶文化为引领,以做强茶产业为目标,以提升茶科技为支撑,坚持绿色发展方向,推崇生态、健康、和谐,为宣传茶文化、发展茶产业、提升茶科技搭建平台,促进“三茶”统筹发展。积极促进海内外,特别是海峡两岸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茶产业贯通产供销、融合农文旅;积极推行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努力打造茶产业全产业链,拓展茶产业多种功能,提高茶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福建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促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推介和交流茶叶种植、加工、经营的先进经验,积极提升茶业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六)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同组织公正、规范、有公信力的茶业职业技能认定、赛事活动。指导、支持、协助茶区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龙头茶企举办形式多样的茶事、节庆活动,推动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 (八)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对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团体或个人进行鼓励和宣传; (九)参与开展本行业各类标准的起草、制定、修订及宣贯工作,协助、参与技术规程的起草、制定、修订及宣贯工作; (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茶会展、茶节庆、茶品牌推介等活动;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协会运行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关心热爱支持茶事业发展,诚信守法,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社会影响的茶业相关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一定规模的茶业企业、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热心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的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从事茶产业及涉茶教学、科研、文化、金融、流通等相关活动的人员;两岸及港澳地区茶界代表;热心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会员信息登记表; 3.个人会员提供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会理事的推荐信。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参加海茶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技术规程)的起草、制定及修订;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和茶业技能培训;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服务会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准有效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金融支持、税费退减,提供法律服务等帮扶措施,力所能及解决会员企业的需求和困难,增强会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议的工作报告; (五)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依规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理事人选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能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愿意对本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茶业企业,优先推荐获得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其他相当荣誉的企业。 2. 在所在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涉茶文化、教育、科研、传媒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在所在地区有较高声望,关心热爱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的个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和顾问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当届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经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选要求政治过硬、工作能力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积极协助组织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有能力对本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在省级区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茶业企业;优先推荐所在省级区域同行业中居于前列、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2. 在所在省级区域有较高知名度的涉茶文化、教育、科研、传媒、金融、流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在所在省级区域有较高声望,关心热爱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发展,在茶业领域中作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代表或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一般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社会团体和海内外关心茶产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各级政府和部门为支持茶产业发展、茶文化推广、茶科技提升给予的财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以上团体经费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23年3月2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