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费缴纳标准
1. 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缴纳党费,按月交纳。
2. 党费计算基数以党员月收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为依据,按比例缴纳:
1)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0.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
4)10000元以上者,缴纳2%。
3. 离退休党员按相关规定执行,自愿多交不限。
二、缴纳时间与方式
1. 党员应于每月15日前主动缴纳党费(如遇节假日顺延)。
2. 党费通过“省直党费E家”线上系统进行交纳,由支部纪检委员统一管理相关。
三、经费党费管理
1. 经费党费由支部纪检委员专人管理,建立独立银行账户,专用账册,做到账目清晰、收支公开。
2. 党费使用需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用于党内活动、党员教育、困难党员慰问等,不得挪作他用。
3. 支部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四、其他要求
1.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2.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的,需提前向支部说明并补交。
3. 党费收缴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内容。
五、附则
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支部委员会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代章)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