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会费收支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会会员费收支管理办法。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系统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会费专项管理,设立会费收支账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要求,根据为会员服务和正常工作开支需要确定会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会费的收支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规范合法合理收好、用好、管好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类会议活动的经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的各类资料、刊物和办会经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 (五)其他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第五条 深化落实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对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会费予以减免,力所能及地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精准有效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金融支持、税费退减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力所能及解决企业的需求和困难,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六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向协会提供的赞助费超过会费标准的,可不另缴纳会费。承办本会活动、捐赠本会经费,对本会日常运行和重要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会员单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不缴纳当届会费。应邀出任的台港澳籍茶界代表、社团单位和专业人士等代表性对象,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新会员原则上在入会申请通过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当届会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会员缴纳会费,可直接交付现金、支票或通过邮局、银行汇寄。本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本会提醒后,仍无正当理由或逾期未作出说明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常务理事会每年最少听取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将会费收支管理情况纳入监事会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执行。 |